谁有钢结构厂房建筑合同范本?

崔雅静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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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子星生 2015-12-25 23:01

      发包人:

        承包人:

        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工程结构形式:

        二、工程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1、包工包料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垃圾清运费 7、包验收 8、包税金

        选择项: 全部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自2011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加工安装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高级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要求。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工程暂定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减少、变更工程设计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项金额的依据。

        3、合同价款不因工程建设材料和市场价格波动等非合同约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

        4、合同价款包括所有施工发生的直接费用及损耗、利润、管理费、安全措施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

        5、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2)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正;

        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6、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完成总工程量的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 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余款(保修金除外);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 %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二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剩余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开工通知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壹式 份。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外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对承包人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

        十、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2、承包人未能履行10.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十一、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5) 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计划进场:

        (6) 不可抗力:

        (7) 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三、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开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和业主(指工程的房地主权人,如有)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任何经济、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六、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

        发包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2、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和验证。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十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通讯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第十二条的约定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限不予顺延。

        对于任何变更、增加项目,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不得以任何等待工程变更文件或签证确认为由延迟施工。

        十九、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认为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或者发包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价款变更确认,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决算合同价款,在工程决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二十、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应共同作出竣工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书。

        二十一、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十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十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a)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十天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十天,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二十二、工程转包或分包

        1、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书,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

        2、承包人违反以上约定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含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价款,以数额高或已能确定者为准,选择权归属于发包人)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二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约定的十级以上的大风、达80毫米以上的日降雨、雪、洪水、五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48小时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四、保险

        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二十五、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计算;延迟超过七天的(包括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两天内清理承包人出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两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五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每两天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两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二十七、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发公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十八、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九、双方特别作出以下确认

        1、双方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含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制等)的法律含义,对其中不明确的条款,均已经从对方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2、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双方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无任何异议。

        3、以上确认为不可撤销的确认,不因任何事由可撤销,也不因任何事由而反悔。

        三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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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追再追 2015-12-25 21:41

      钢结构厂房建筑合同范本: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附件图);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 月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_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_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 二、1.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屋架部份焊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2. 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檩条焊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3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全部瓦面部份安装完成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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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灯泡大怪兽 2015-12-25 20:53

      钢结构厂房建筑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条例:
      一、工程内容:钢结构及彩钢瓦、门窗的制作安装等(附钢结构工程预算表).
      二、工期: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结束。总工期为 天,其中制作工期为 天,安装工期为 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雨天等)工期顺延。
      三、质量及技术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合格,由乙方质量人员现场检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标准的施工图纸,如有变更,及时给予解答,并及时提供变更图纸,甲方提供原材料堆放场地;提供电源及电表箱以上电线,配合乙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乙方认真领会图纸及设计要求,按图施工,同时提供各单项目的材料报告,如需现场复查,可联系沟通,但费用甲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准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确保合格。
      3、乙方提供公司资质及上岗人员的上岗证,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单以及工程施工验收资料,乙方在甲方提供防锈漆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喷底漆。
      五、付款方式:
      1、工程总价为 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先预付材料款 40% ,计人民币 万元,钢结构进场后再付 ,计人民币 万元,待工程完工后经检查合格15日内全部付清余下款项,合计 万元(合同总价3%的质保金除外)。
      2、若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而带来的各种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六、安全施工:
      乙方工人进入工地,必须遵守工地的安全规范,统一安排,自备安全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配带安全帽,使用电气设备要规范,必须安全可靠,特别室外用电要防水,接地,配电箱要配备漏电保护器,以防为主,安全施工。如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
      七、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
      (2 )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甲方应在合同 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如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的开工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工程质量:
      1、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 标准的要求制作施工。
      3、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4、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如有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及时维修。
      九、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工程结算完毕。付清工程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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