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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颂_455h 2015-12-19 14:40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灌注桩基子分部);2、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5、灌注桩成孔记录;6、灌注桩施工记录汇总表;7、混凝土灌注桩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8、桩(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9、桩成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0、桩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1、桩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12、桩施工记录;13、钻(挖)孔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查记录;14、桩基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15、桩基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16、桩基工程施工质量自评报告。上述就是关于桩基工程资料的做法,具备验收的内页资料。
ND_6090 2015-12-19 15:20
桩 基 础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 5.1.2 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5.1.3 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 0.01H 150 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说明: 5.1.3 本规范表5.1.3中的数值未计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2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 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 D≤1000mm ±50 1000mm ±50 100 0.01H 150 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诺言_4391 2015-12-19 13:11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规范:1 总 则 1.0.1 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 201中的土方工程列人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 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 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 1 总 则 1.0.1 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中的“土方工程”列人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 GB 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1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1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一2001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2 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一2002 2 基本规定 2.0.1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状况的掌握,有利于基础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 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 2.0.2 国家基本建设的发展,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
企业良萎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 2.0.3 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 2.0.4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2.0.5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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