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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1235 2015-12-08 21:02
目 次
1 总则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 高层民用建筑
3.4 地下民用建筑
4 工业厂房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注:(1) 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2.0.2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寺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廓、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 高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 地下民用建筑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3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 地下商场、地下展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ddd_3192 2015-12-08 20:55
一、建筑物室内装饰要注意材料选择。为了有效地预防室内装饰火灾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火灾能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应选用不燃或耐火的室内装饰材料。重要部位的吊顶应选用轻钢龙骨和石膏板等非燃烧材料;一般部位或面积不大的吊顶可用耐火极限为0.25小时的难燃材料,不应用木龙骨和夹板吊顶,若吊顶的局部因雕刻、曲面等装潢工艺需要,局部可使用夹板材料,但一定要对轻钢龙骨、板材的局面作防火处理;面积较大的吊顶,内部应有分隔;管道设在吊顶内,其穿过墙体的空调应严密封堵。较大的室内,由于工艺或工作需要,在装饰时,用装饰材料将其隔开。为防止火灾蔓延,应选用非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矿棉板等。目前有些室内装饰选用纤维板、木胶合板等可燃材料作隔墙,很不安全,应尽量不用。墙面装饰一般用壁纸,具有美观、方便施工等优点。壁纸的种类很多,如纺织品壁纸、乙烯壁纸、化纤壁纸等。但从防火角度考虑应选用非燃烧、难燃烧或经过防火处理的壁纸。地面装饰的材料种类很多,应尽量选用耐火或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有些建筑内地面铺设尼纶地毯,地毯底下再铺垫泡沫塑料,这样不耐火,反而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对安全疏散和扑救不利。因此应进行防火处理或采用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如陶瓷地面砖等。
二、室内装饰的电气安装一定要符合要求。导线敷设要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一般采用穿管明敷或暗敷,导线的接线盒要进行封闭处理。导线不得穿越或穿入风管。照明灯具种类很多,如碘钨灯、环型吸顶灯、高压汞灯等,这些灯产生的温度很高,有的高达800℃。因此,照明灯具要与室内装饰材料保持一定距离,并且不能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若必须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应采取嵌垫非燃烧材料的方法进行处理。另外照明灯具还应考虑通风隔热及散热等防火条件。
为了真正做好建筑室内装饰防火工作,除了技术上要严格要求外,还应从根本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通过多方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形成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装修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对于较大工程,要先搞好方案论证,并吸收消防部门共同参与,然后才能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把图纸审核关、施工检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对于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一一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应打回重新设计。对于装修施工,应坚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装修竣工后,消防部门还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综合验收,对于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签字放行。再就是要尽快完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制,建立机构,配齐人员,认真扎实地开展装饰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成立质量监控体系,改进设计质量,杜绝设计混乱的现象,并应大力加强对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诸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装饰装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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