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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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福贵_3382 2015-12-05 16:32

      一、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作好下列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

      做好收尾工程,必须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修补工作,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应经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竣工进程拖延,保证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补修。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协作配合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竣工验收标准,以资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

      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

      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室外明沟勒脚、踏步斜道全部做,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

      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工艺、燃料、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

      3.人防工程验收标准

      凡有人防工程或结合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按工程等级安装好防护密闭门;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闭门外的部位增设防护门进、排风等孔口,设备安装完毕。目前没有设备的,做好基础和预埋件,具备有设备以后即能安装的条件;应做到内部粉饰完工;内部照明设备安装完毕,并可通电;工程无漏水,回填土结束;通道畅通等。

      4.大型管道工程验收标准

      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铸铁管和钢管)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格、验收规范全部(或分段)按质量敷设施工完毕和竣工,泵验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合格,管道内部垃圾要清除,输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还要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气管道还要经过通气换气。在施工前,对管道材质用防腐层(内壁及外壁)要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验收,钢管要注意焊接质量,并加以评定和验收。对设计中选定的闸阀产品质量要慎重检验。地下管道施工后,对覆地要求分层夯实,确保道路质量。

      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理项目,可以参照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根据工程性质,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适用的竣工验收的具体标准。

      四、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性质,都要经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不能因此而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五、竣工验收的条件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例如,生产、科研类建设项目、土建、给水排水、暖气通风、工艺管线等工程和属于厂房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关工艺或科研设备也已安装完毕。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非生产性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完毕,可以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源、水源、电源没有建成,则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采取临时措施解决,使之达到使用要求,这样也可报竣工提请验收。

      2.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也可报请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例如:非生产性项目中的房屋已经建成,电梯未到货或晚到货,因而不难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同时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区中房屋及室外管线均已竣工,但个别的市政设施没有配套完成,允许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建设项目报请竣工验收。

      这类项目在验收时,要将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项目清单,注明原因,报监理工程师以确定解决的办法。当这些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装完或修建完时,仍按前述办法报请验收。

      3.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不能报请监理工程师作竣工验收

      (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成者。

      (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如:主厂房已经完成,但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工程已经完成,但烟囱尚未完成等。

      (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本施工企业承担的室外管线没有完成,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的设备安装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

      (4)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活未做。

      (5)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腾出。

      (6)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

      六、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牵头,项目经理配合进行。

      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

      施工单位竣工预验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模拟验收,内部预验是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可靠保证,为了不致使验收工作遇到麻烦,最好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

      预验工作一般可视工程重要程度及工程情况,分层次进行。通常有下述三层次:

      (1)基层施工单位自验。基层施工单位,由施工队长组织施工队约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及使用要求等。若有不足之处,及时组织力量,限期修理完成。

      (2)项目经理组织自验。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队的报告,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预算等部门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及要求参照前条。经严格检验并确认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可填报竣工验收通知单。

      (3)公司级预验。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申请,竣工工程可视其重要程度和性质,由公司组织检查验收,也可分部门(生产、技术、质量)分别检查预验,并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修补措施,由施工队定期完成,再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提请正式验收。

      2.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单位决定正式提请验收后应向监理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3.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

      监理工程师审查完验收申请报告后,若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子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在初验申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告诉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

      4.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正式验收

      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的基础上,便可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在规定时司内进行正式验收。

      5.竣工验收的步骤

      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

      由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交工时应请总包施工单位参加,以免相互耽误时司。例如:自来水厂的进水口工程,其中钢筋混凝土沉箱和水下顶管是基础公司承担施工的,泵房土建则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是总包单位,基础公司是分包单位,基础公司负责的单体施工完毕后,即可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请总包单位(建筑公司)参加。

      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幢进行正式验收。例如:一个住宅基地一部分住宅己按设计要求内容全部建成,另一部分还未建成,可将建成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进行正式验收,以便及早交付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己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预验通过,监理工程师初验认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1)项目经理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以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

      2)监理工程师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

      3)业主根据在竣工项目目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处理的意见。

      4)暂时休会,由质检部门会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

      5)复会,由监理工程师宣布验收结果,质监蛄人员宣布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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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富之豪 2015-12-05 13:00

      你好!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建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地基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堪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要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一)、 灰土地基 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 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二)、砂和砂石地基 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二、桩基础 桩的分类: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管桩,钢桩,灌注桩等 一)混凝土灌注桩: 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2.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4.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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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2015-12-05 11:05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303—2002的编制修订是以“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原则,本规范要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给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判定提供具体的管理和技术规定。 1 建筑电气工程的特征 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范畴,它的作用和特征与其他用电工程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功能上,建筑电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要满足人们对建筑物、构筑物既定功能的要求;在影响上面广量大,且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在施工上与土建施工、装修施工配合密切,随着建筑结构、装修档次不同,建筑电气工程采用的器材、操作工艺、质量要求也有明显的不同;在装修作用上日益显著;在使用电压上,高低压俱备,因而设备、器具和材料种类繁多,数量大,施工安装管理涉及单位多,协调难度大,质量验收要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同步,这也和其他电气工程的验收有较大的区别。 2 规范的主要内容 2.1 规范的结构 规范编制体现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一是工程施工前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的验收,施工中工序间交接的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形成后的验收;二是质量控制手段和实物质量检查手段的完善;三是具有质量控制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本规范总计27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7条。规范的结构如下: 2.1.1 总则 共5条,主要阐明本规范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2.1.2 术语 共12条,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0条是本规范中经常出现的也是通用的术语;而“建筑电气工程(装置)”、“景观照明”2条是本规范特指的,仅适用于本规范。 2.1.3 基本规定 共3节、53条,具体如下: (1)一般规定 共10条,是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任何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均需认真执行的通用规定。 (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共21条,由两部分组成,前5条是对进场验收工作需掌握的管理规定;后16条是对每一类物资进场验收的具体方法和具体要求的规定。 (3)工序交接确认 共22条,原则上按各分项工程施工顺序和程序编写,采用“合格”来描述前后工序关系的视为工序的停止点;采用“检查确认”来描述前后工序关系的视为施工质量的检查点或控制点。在执行中也同时形成各种安装记录,作为验收时查阅的资料。 (4)24个分项工程 共24章,每章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且各为一节。24章合计199条,对每个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判断作出技术性的规定。 (5)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共7条,主要说明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原则,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查阅的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抽检的主要部位,以及抽测和检验的方法。 2.2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间的关系可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是一个分部工程,共设有7个子分部工程。 2.2.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 它不包括附着于建筑 物外部表面的电气工程,建筑物外部表面的电气工程应根据不同的分项工程纳入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所含的电气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参加验收。虽然人工接地装置在建筑物的外部,但是只要为引向建筑物内变配电的或引向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同样是不属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的范畴。 2.2.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 是完成电压变换、进行电能分配、实施控制保护,对整个单位工程供应电能的关键部位。一个建筑面积较大的单位工程,可能由一个主变配电室、若干个分变配电室组成电能供应框架,如各变配电室分布在各自的子单位工程内,则可以随子单位工程所属分部进行验收;若不分子单位工程,则每个变配电室可为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或将其所属分项工程各视为一个检验批。 2.2.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 指由变配电室引至用 电点的馈电干线安装,用电点可以是分配电室、动力或照明配电箱,大容量的用电设备;除馈电干线外,还包括由变配电室引至各用电点的控制保护线路的敷设。这个子分部是供电线路的要害,输送电能的关键。 2.2.4 电气动力工程 包括动力箱、控制柜、用电设备(如电动机、电加热器和电动执行机构等),以及相互间的电气线路,是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热能等的重要环节,也是满足预期使用功能的具体表现之一。 2.2.5 电气照明安装工程 含有照明配电箱、各类灯具、开关插座、风扇等,以及相互间的电气线路,是电能转换成光能为主的重要环节,同样要满足预期的使用功能,且要符合装修的预期效果;第4、第5两个子分部工程是分部工程中量大、分布广的子分部工程,也是人们接触最多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涉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身安全。 2.2.6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 是为建筑物提供一个当市电供给因故障而中断时,以确保重要用电负荷继续获得可靠供电的备用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投入,尤其是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供电间歇极短或不允许存在间歇的情况。 2.2.7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 属于为人身安全、建筑安全、设备安全而设置的子分部工程,它随着建筑设计的变化、新材料的采用、人们对安全度要求的提高,无论在理论上、施工实践上,还是施工质量验收时,均将受到广泛的重视。 这样划分各个子分部工程,功能明确、便于检查验收,如有质量问题,也便于判断。 2.3 强制性条文 这次编制的体例把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明寓于规范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均应认真执行。对强制性条文不严格执行,便会引发安全事故或留有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而强制性条文集中体现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前的试验、重要部位的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连接方法、零部件的机械强度试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的测定、建筑防雷安全以及对重要设备的供电安全,和确保电线、电缆穿导管安全等方面。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主要对影响使用寿命、方便维护检修、注意观感质量等作出规定。 2.4 增加与删除的内容
      本规范在编制的准备工作时,曾把编制的分项名称以问卷方式向全国各地有关单
      位作过函调,据返回信息统计,瓷瓶、瓷柱、瓷夹配线分项同意保留的为10%;塑料护套线明配分项同意保留的仅占2.6%。与原验评标准相比,新增加的封闭、插接式母线,电缆桥架敷设,备用不问断电源以及对PE线导通测试、大电流节点测温、照明通电试运行、动力工程负荷试运行等内容,尤其是动态检查工程质量的条款,同意补充的均大于50%。本规范将已很少使用的分项工程给予取消,这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可由地方标准给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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