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wangsanbao123 2015-12-01 10:40
根据《噪声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4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你反应的情况其管理部门应当是环保部门,可以打环境12369进行投诉,询问其夜间施工是否经审批许可,如果未经许可要求处理,如经许可夜间施工的可以要求予以解释。
凌星弥梦 2015-12-01 1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由于从该路段运输的土石方多是因建筑施工需要而清运的,清运土石方是建筑施工的需要,清运和建筑施工是一个整体,所以从建筑工地运输土石方的工作是建筑施工作业。反过来也是一个道理,建设某一个地方(如建设前湾港码头)需要土石方填埋,填埋是建筑施工的一个阶段,因而运送土石方行为同样也属于建筑施工。鉴于以上分析,在该路段夜间运送土石方违法行为(审批公告的除外)需有环保部门监管,请不要再以“环保部门只监管建筑噪音、工业噪音,而交通运输噪音不由环保部门监管”而行政不作为。即使被认定为属交通运输噪音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监管的“九龙”之首。交通噪音污染虽有公安、交通等部门分行业监管,但环保部门是“首”,责任不可推卸。
ag123456 2015-12-01 11:43
夜间施工应当提前报批,并公告附近居民,未经报批的,不得夜间施工。
对违法夜间施工的行为,居民可以向报警求助,也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投诉、举报。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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