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

杨晓君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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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富之豪 2015-11-25 09:21

      你好!
      装饰装修规范有: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油漆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出样板(一个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如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室内其他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
        室内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易产生较大湿度的地(楼)面的垫层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和罩面板工程,应待隔墙、门框、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有抹灰基层的饰面工程、罩面板和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三、油漆、刷浆工程,应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工程试压后进行。
        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油漆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混色油漆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5℃;
        四、用胶粘剂粘贴的罩面板工程,不应低于10℃;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漆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1)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2)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毫米处测量。
        第1.0.13条
        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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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深不见鹿 2015-11-25 09:02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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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小小毛 2015-11-25 08:55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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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回答
      • 景观钢构焊接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 烈焰_5169 回答: 1、尺寸超出允许偏差   对焊缝长宽、宽度、厚度不足,中心线偏移,弯折等偏差,应严格控制焊接部位的相对位置尺寸,合格后方准焊接,焊接时精心操作。   2、焊缝裂纹   为防止裂纹产生,应选择适合的焊接工艺参数和施焊程序,避免用大电流,不要突然熄火,焊缝接头应搭10~15mm,焊接中木允许搬动、敲击焊件。   3、表面气孔   
      • 装修需要注意什么 橱柜需要注意什么 交房需要注意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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