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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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条回答

    • 流绪 2016-06-30 11:2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电气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等,总的来说,常用的有60多种以上,所列举的只是最常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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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拉勾勾 2015-11-20 22:59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
      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
      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1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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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叫我雷锋 2015-11-20 22:46

      一、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均是向内开启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但因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外开的安全门。针对这一情况,1999年在对《住宅设计规范》进行修订时,增加了要求对房门按安全防卫门考虑的条文,同时增加了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以保证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详细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3.9.4条: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可见,从建筑整体利益考虑,外开门是不利的,因为外开门占用了公共走道部分面积,不利火灾时进行疏散。但对于住户而言,因为此举增加了户内有效使用面积,所以较为认可。
      三、针对你所反映的情况,没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安全防卫门也可以内开,但如果该门不是安全防卫门,则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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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贵_3382 2015-11-20 20:44

      1 总则
      1. 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 O. 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 O. 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 O.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 O. 4 家居配线箱 (HD)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人及匹配的设备箱。
      2. O. 5 家居控制器 (HC) 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
      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 1. 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 1.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 1. 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
      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为 50m ~100m 且 19 层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3.3.1的规定:
      表 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套型 建筑面积 5 (m2 ) 用电负荷 (kW) 电能表(单相) (A)
      A S> GBjT 50314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菁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规定。
      14.2.2 当 10 层~18 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 的规定。
      表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人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 3m~1. 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人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 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 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人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 住宅建筑出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 3m~1. 5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 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 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人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 20m2 0
      14.4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 5000 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jT 50314 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 1. 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中的 C 级进行设计。
      15. 1. 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的有关规定。
      15.2 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35m。
      15.3.3 7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6mo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 电信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5时。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l 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 GB 501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 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 2011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5 月 3 日以第 1001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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