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是什么?

翁荔枝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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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dys19951122 2015-11-18 1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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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深不见鹿 2015-11-18 13:48

      第一条 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以及施工队。
        第三条 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一、申请进入本公司的施工队应填写《施工队申请录用表》。并遵守重庆淙正装饰有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况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及清退出公司。
        二、项目管理
        1、开工工程必须在甲方签订合同,交纳完预付工程款之后进行。
        2、施工前,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任务书,三日内准确无误地向材料采购部提出工程材料计划。
        3、制定详细进度计划,报公司工程部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施工。
        4、按合同工期交工。工程延期由工程部经理会同甲方分析原因并签工程延期单。
        5、认真填写施工用材计划单,公司供应材料,施工队应及时准确查验,签字验收。如其后发现问题,施工队责任自负。
        6、施工用材更换,工程部应会同预算部、材料采购部共同处理。
        7、每个施工环节按标准作业,需要甲方验收的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
        8、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结论由甲方写上“整体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保修单,结算单。
        9、文明施工
        10、严禁施工队在为本公司施工期间接私活。
        三、工程款管理
        1、项目收款由工程部及时通知甲方应交款金额,甲方到财务部交款。
        2、项目承包价由总经理指定的专门核算人员核定。
        3、项目支款应按进度逐笔支付;由工程部经理初审,报总经理批准。
        4、同甲方工程结算、施工队结算由工程部负责。结算金额由工程部现场负责人提出,报
        工程部经理、总经理批准。
        5、支施工队尾款,财务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
        四、内业管理
        1、工程部每周举行部门例会一次,每月举行施工队例会一次,均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具体时间自定)
        2、每次例会后,应在24小时内将会议纪要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3、工程部应于每月底将当月开竣工项目、在建装饰项目进度月报表上报办公室备存。
        4、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工程部应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并及时上报
        处理方案给公司总经理,并在3日内将事故处理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行政部。
        5、档案管理:工程全部资料由工程部验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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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灯泡怪兽 2015-11-18 11:28

      总则            一、各参建单位(包括各项目业主、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质量关,合理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树立“大学城”品牌工程意识、确保所有的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多创精品工程。   二、参建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施工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因此ir参加大学城建设的施工承包人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备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   人员管理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人应将项目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上报到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备存,并附上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情况特殊,需要变动,必须事先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如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业主有权要求原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继续到岗,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仍不到岗,则不目业主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其责任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六、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承包人聘任书,并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原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尚须提供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   七、为促使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专心致志在岗履行其职责,防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证多用,一人兼任多个项目的现象出现,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则上暂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存管。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归还承包人。如承包人需用(严禁用于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上述人员的证件原件,应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经项目业主核实确认不影响本项目建设及相关规定后给予暂时领回,但承包人使用后应按时交回。   本条规定不合结构简单的构造物、一般总体工程或工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工程项目。   八、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由承包人出具书面证明其任职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要更换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先征求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和监理人。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   九、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开工前应将其监理工程师原件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保管。如需更换,需经项目业主同意。但仍视监理违约。如项目业主不同意监理人更挨总监理工程师,则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则项目业主有权终止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人负全责。   十、为促进监理工作到位,监理人原则上应按投标承诺,保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位在岗。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岗后应将其证书原件交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保存,直到监理工作完成后退还监理人。   十一、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按时到位。如发现承包人和监理人未按投标承诺履行,项目业主先以口头通知其整改,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业主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监理人继续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或未整改,项目业主可参照以下办法对承包人或监理人作出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   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每人罚款5万元。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罚款5万元,并终止合同。   3.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但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以下均同。)在90%以上,不作处罚;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位率(同上)在90%—70%之间,对未到岗的每人罚款5000—10000元;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位率(同上)在70%以下(不含70%),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没收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未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对提供银行履约担保的,可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4、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或监理人)派驻项目的人员监督,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人不在岗,则项目业主可对承包人或监理人每人每次1天罚款1000元,如同一人员被罚款达3次(不含3次)以上时,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和监理人将其更换。   5、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项目业主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监理人)更换人员。承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保证替换人员到岗。替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及业务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和业务水平。同时,项目业主应对承包人(或监理人)每人次罚款2000—5000元。   十二、项目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包人(或监理人)交存各类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应开具收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外借。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为了促进施工现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大学城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项目工程现场检查、落实承包人和监理入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在岗的工作情况。如发现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先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将提请各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对违约一方进行处罚。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要求项目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作出处理,也可直接通知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整改。如遇特殊情况或将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现场代表有权立即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立即向其部门领导汇报。   十五、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如桩、梁、板钢筋验收)和防水项目隐蔽验收时(如地下室、厨房、浴室、卫生间和屋面防水工程)应提前48小时通知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到场参加验收。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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