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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昵称_0108 2015-11-15 11:15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木子星生 2015-11-15 11:44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该在建筑物的下列部位;
1.封闭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控制室,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任然需要停留在火灾环境中进行扑灭火情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每层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等;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通道)和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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