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份旅店建筑设计规范~~

林韵寒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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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2015-11-15 09:3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90) 建标字 310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 设 部 商 业 部 国家旅游局 1990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

      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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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贵_3382 2015-11-15 09:3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物的分类         表4.0.2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50m一类一类二类二类二类二类>50m一类一类一类一类一类一类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第4.0.7条 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第4.0.8条 各级旅馆建筑的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实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0.10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外线**及至各重要设备用房和旅馆主要负责人的对讲**。
      第4.0.11条 旅馆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0.12条 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第4.0.13条 当高层旅馆建筑设有**道、污衣井时,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第5.1.1条 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5.1.2条 给水。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防火规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生活用水定额       表5.1.2建筑等级用水量(升/最高日·每床)小时变化系数一级、二级400~5002.0三   级300~400四级、五级200~300六   级100~2002.5~2.0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三、客房卫生间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最高不宜超过350kpa(3.5kg/c㎡),水压超过上述规定时,应考虑分区供水或设减压装置.
      四、水箱间和水泵房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客房及需要安静的房间(电子计算机房、消防中心等房间)毗邻,并应便于维修和管理。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高层建筑的水泵出水管应有消除水锤措施。
      五、贮水池、高位水箱应有防污染措施,且容积不宜过大,以防水质变坏。
      六、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有明显的标志,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
      第5.1.3条 排水。
      一、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自动开、停。
      三、厨房宜采用明沟排水。
      第5.1.4条 热水。
      一、热水系统应优先采用废热和城市热力管道为热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但一、二级旅馆建筑应有备用热源。加热设备宜采用容积式热交换器,并有一定贮备量。
      二、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生活热水用水定额         表5.1.4建筑等级65℃热水(升/最高日·床)一级、二级150~200三   级120~150四级、五级100~120六   级50~100注: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②表内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额中。
      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根据使用热水的计算单位数、用水户额计算;四、五、六级及用于会议的旅馆按卫生器具数、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
      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加热前是否需要软化,应根据水质、水量、使用要求等确定。
      四、热水系统各用水点处的水压应与该处冷水水压基本相同,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与冷水系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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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sanbao123 2015-11-15 09:23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 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第4.0.1条 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建筑物的分类         表4.0.2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50m一类一类二类二类二类二类>50m一类一类一类一类一类一类第4.0.3条 一、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的设置等均应按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第4.0.5条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第4.0.6条 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第4.0.7条 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第4.0.8条 各级旅馆建筑的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实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0.10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外线电话及至各重要设备用房和旅馆主要负责人的对讲电话。
      第4.0.11条 旅馆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0.12条 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第4.0.13条 当高层旅馆建筑设有垃圾道、污衣井时,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第5.1.1条 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5.1.2条 给水。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防火规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生活用水定额       表5.1.2建筑等级用水量(升/最高日·每床)小时变化系数一级、二级400~5002.0三   级300~400四级、五级200~300六   级100~2002.5~2.0注: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三、客房卫生间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最高不宜超过350kpa(3.5kg/c㎡),水压超过上述规定时,应考虑分区供水或设减压装置.
      四、水箱间和水泵房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客房及需要安静的房间(电子计算机房、消防中心等房间)毗邻,并应便于维修和管理。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高层建筑的水泵出水管应有消除水锤措施。
      五、贮水池、高位水箱应有防污染措施,且容积不宜过大,以防水质变坏。
      六、采用非饮用水做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有明显的标志,非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
      第5.1.3条 排水。
      一、排水系统应根据室外排水系统的制度和有利于废水回收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活污水与废水的合流或分流。
      二、地下室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自动开、停。
      三、厨房宜采用明沟排水。
      第5.1.4条 热水。
      一、热水系统应优先采用废热和城市热力管道为热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但一、二级旅馆建筑应有备用热源。加热设备宜采用容积式热交换器,并有一定贮备量。
      二、生活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生活热水用水定额         表5.1.4建筑等级65℃热水(升/最高日·床)一级、二级150~200三   级120~150四级、五级100~120六   级50~100注:①食堂、洗衣房、游泳池、理发室及职工用水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②表内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在表5.1.2生活用水定额中。
      ③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根据使用热水的计算单位数、用水户额计算;四、五、六级及用于会议的旅馆按卫生器具数、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
      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加热前是否需要软化,应根据水质、水量、使用要求等确定。
      四、热水系统各用水点处的水压应与该处冷水水压基本相同,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与冷水系统相同。
      五、热水管道应设机械循环系统,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连续供应热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宜定时供应热水。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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