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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亮的小太阳 2015-11-13 21:32
消防施工安全规范要求应满足以下两条要求:一、建筑物室内装饰要注意材料选择。为了有效地预防室内装饰火灾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火灾能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应选用不燃或耐火的室内装饰材料。重要部位的吊顶应选用轻钢龙骨和石膏板等非燃烧材料;一般部位或面积不大的吊顶可用耐火极限为0.25小时的难燃材料,不应用木龙骨和夹板吊顶,若吊顶的局部因雕刻、曲面等装潢工艺需要,局部可使用夹板材料,但一定要对轻钢龙骨、板材的局面作防火处理;面积较大的吊顶,内部应有分隔;管道设在吊顶内,其穿过墙体的空调应严密封堵。较大的室内,由于工艺或工作需要,在装饰时,用装饰材料将其隔开。为防止火灾蔓延,应选用非燃烧材料,如石膏板,矿棉板等。目前有些室内装饰选用纤维板、木胶合板等可燃材料作隔墙,很不安全,应尽量不用。墙面装饰一般用壁纸,具有美观、方便施工等优点。壁纸的种类很多,如纺织品壁纸、乙烯壁纸、化纤壁纸等。但从防火角度考虑应选用非燃烧、难燃烧或经过防火处理的壁纸。地面装饰的材料种类很多,应尽量选用耐火或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有些建筑内地面铺设尼纶地毯,地毯底下再铺垫泡沫塑料,这样不耐火,反而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对安全疏散和扑救不利。因此应进行防火处理或采用比较耐火的地面材料,如陶瓷地面砖等。二、室内装饰的电气安装一定要符合要求。导线敷设要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一般采用穿管明敷或暗敷,导线的接线盒要进行封闭处理。导线不得穿越或穿入风管。照明灯具种类很多,如碘钨灯、环型吸顶灯、高压汞灯等,这些灯产生的温度很高,有的高达800℃。因此,照明灯具要与室内装饰材料保持一定距离,并且不能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若必须安装在可燃的构件上,应采取嵌垫非燃烧材料的方法进行处理。另外照明灯具还应考虑通风隔热及散热等防火条件。为了真正做好建筑室内装饰防火工作,除了技术上要严格要求外,还应从根本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通过多方式、多渠道,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形成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局面。装修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对于较大工程,要先搞好方案论证,并吸收消防部门共同参与,然后才能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把图纸审核关、施工检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对于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一一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应打回重新设计。对于装修施工,应坚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装修竣工后,消防部门还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综合验收,对于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签字放行。再就是要尽快完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制,建立机构,配齐人员,认真扎实地开展装饰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成立质量监控体系,改进设计质量,杜绝设计混乱的现象,并应大力加强对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诸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装饰装修市场。
ag123456 2015-11-13 17:3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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