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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421 2015-11-06 18:0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其内涵有:第一,在"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次日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是严格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性规定。第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一是抢修、抢险作业,如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出现故障等,这方面情况我们深信大家都能理解。二是“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昵称被屏蔽] 2015-11-05 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1、将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具等噪声大的机械,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合理布局。
2、施工时严禁敲打料斗、钢筋,防止人为产生噪声。
3、打桩施工时不得随意敲打钻杆,施工噪声控制在85db以下,且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
4、机械剔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夜间(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进行剔凿作业。
5、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6、对砼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电锯、钢筋加工等强噪声设备,应设置隔音棚遮挡,实行封闭式隔声处理。
7、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声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模板。
8、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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