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土地整理合同范本,拜托了

章杼勤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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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你爱我_7053 2015-11-04 20:12

      (1) 建设单位:
      (2) 承包单位:
      (3) 设计单位:
      (4) 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了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为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5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6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条款
      (5) 施工招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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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421 2015-11-04 19:50

      土地整理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
        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 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
        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
        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
        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
        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
        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r>(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报:电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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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拉勾勾 2015-11-04 19:24

      为了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开采沙石。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证合理、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开采沙石行政区域范围 ㈠、甲方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的村委、村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将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滩地通过招商引资由乙方开采沙石。地点由大梅村沿河下游往东方 (地名、滩名)滩尾至上游往东西 (地名、滩名)约 公里左右,宽度为不影响防碍航道通行的情况下均可开发利用。 ㈡、甲方所提供给乙方承包的开采沙石场地必须不能有争议及土地纠纷,如果因出现争议或土地纠纷、有村民阻止或防碍乙方生产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甲方把乙方所缴纳的承包开采费双倍一次性退回给乙方。 二、承包开采沙石的时间 开采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 三、承包开采沙石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人民币共计 元整作为开采沙石承包费后,方可开采。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开采沙石所须的其它有关手续、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方式和时间甲方不得干涉阻碍。 ㈡、甲方负责乙方的生产环境保卫工作,制止一切人为扰乱和破坏生产设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和生活。 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沙地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把场地管理好,甲方有责任禁止一切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下进入乙方承包场地进行捞沙、淘金等作业,制止非乙方的所有开采、占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甲方负责一切相关责任。 六、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须一次性退回乙方所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同时须补偿乙方人民币 壹万元整;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所缴纳的费用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相互配合,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确保安全生产、安定团结的共赢而积极努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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