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哪位知道?

钱有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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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荣耀vvv 2015-08-01 17:2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就近解决市民的购买与租赁,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以3人户为例,申请租房的家庭资产须在20万元以下,申请购房的家庭资产须在30万元以下。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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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乐大白兔 2015-08-01 14:35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哦。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自建人才公寓)的设计、建筑及验收等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装修基本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要求,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以满足居住功能为主。保障性住房装修应符合适用、简洁、宜居和环保的原则,提高住宅性能,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

        (二)保障性住房装修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利用走道上部或尽端、入户口上部、房间入口上部等空间。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三)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

        (四)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部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五)各类管线设置应与室内设施与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六)弱电插座的设置应根据套型分类与住户结构设置插座数量,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装修应根据住房类型与设计需要选择装修材料,装修主材配置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八)保障性住房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应不低于:顶棚采用乳胶漆,地面铺设普通防滑地砖,墙面采用乳胶漆,电梯门设置门套,色彩与电梯厅墙面协调。

        三、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宅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材料、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价标准和施工技术规程要求。重点克服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注重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验收。

        四、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

        (一)单元设计

        1.保障性住房高层住宅宜采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合理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2.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避免采光通风凹口尺寸过小;套与套之间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3.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平衡节地和舒适性要求。

        (二)套型设计

        设计单位要完全按照《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套型面积标准以30-40平方米一室(表1I型)和60平方米两室的规定进行单体设计。

        1.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空间。

        2.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以家庭结构(家庭人口、家庭代际关系)和家庭生活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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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h531774343 2015-08-01 11:04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一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方便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居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政策补贴、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室内装修标准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稀土高新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材料和配套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须通过招投标程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工程应首先进行装修设计,设计文件编制须齐全完整,装修方案图须反映设计思路、所用材料和基本设施配置等,施工图须满足编制工料计划、工程预算及指导施工需要。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允许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公用给排水管道、地漏、便器位置,不得破坏卫生间防水功能。 第十条 装修设计单位提交方案设计图纸时,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主要装修材料(如地砖、墙砖、墙面涂料、厨房卫生间顶面材料、踢脚线、成品门等)和主要设施(如洁具、厨具等)的样品。 第十一条 装修设计单位提交施工设计图纸时,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施工图设计中采用的主要材料样品(如水管、电线、插座、开关面板、灯具等),并注明规格、型号、材质及所用部位。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企业在装修工程完工时,应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单位提供装修暗埋管线图及相关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物业服务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和配套基本标准,其建设和竣工验收不得低于该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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