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设计合同哪位能提供份参考下??

江丽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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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tty1235 2015-07-24 14:32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目 录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等附件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廉政合同
      5)安全生产合同
      6)项目经理委任书
      7)预付款担保
      8)履约担保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条件

      合同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 (以下简称“代建人”)为实施 。。。。。。。。。。。。。大桥(项目名称),己接受 。。。。。。。。。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工作。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l)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以上(含合格)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5个 月。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 十二 份,发包人和代建人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各 五 份,承包人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 二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代建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64

      合同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大桥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项目代建人„„(以下简称“代建人”)与该项目 / 标段的施工单位 „„.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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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爱的橙子 2015-07-22 12:10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______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 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 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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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沧海逸趣 2015-07-21 07:54

      一、工程名称、地点、主要控制点及建设规模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
      笔架山大道改造工程:路(桥)长约,路(桥)宽约m,
      双向 车道,为城市 干道,计算行车速度为 km/h;
      二、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及主要技术指标
      1、工作内容:项目合计全长约km的工程勘察(包括地形图修补
      测量、路线横断面及中桩高程测量(每20m一测及重要地貌、地物、地形变化处加密)等);全线施工段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防护、路线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市政管线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
      算。
      2、主要技术指标:按交通部及建设部部颁技术标准执行,其中:道路等级:城市支路 级,计算行车速度 / km/h。
      三、设计文件编制依据和要求
      1、本合同为施工图测设。内容包括施工图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
      2、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照交通部、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办理。
      3、提交设计文件的要求:
      (1) 提交文件份数: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八份,施工图预算一式二份。
      如甲方要求增加文件份数,应在文件出版前一周通知乙方,并另行支付增加文件份数的成本费用。
      (2) 提交文件时间:签定合同后 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若由于甲方原因(如未批复工程实施等),其设计周期相应顺延。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开展本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和基础资
      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
      (2)为乙方现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4)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和在其他工程上使用,维护乙方提交文件的版权。
      (5)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测设成果进行验收。
      (6)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方案的重大变化或没有为乙方进场作业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或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另行商定费用和工期。甲方要求中途停止委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付清相应阶段工作量的勘察设计费,定金不冲抵勘察设计费。
      (7)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8)指派 同志为甲方代表与乙方联系(联系电话: )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和本合同规定要
      求保证质量,完成一阶段施工图测设任务。
      (2)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并承担技术、质量责任,按甲方组织的正式验收和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补充和修改。
      (3)应经多方案踏勘与比选,详细进行各方案比选和资料调查,推荐最佳方案。
      (4)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5)乙方若中途停止履行本合同,或未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则应双倍返还甲方预付款。
      (6)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项目开始施工时,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
      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指派 同志为乙方代表与甲方联系(联系电话: )
      五、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
      1、勘察设计费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
      2、经双方友好协商,勘察设计费按全线施工图设计财审建安费的取费,即 元整(¥ 元)(全线施工图纸设计
      财审建安费为万元)。若有超出服务范围的则甲方应增加相
      应费用。
      3、付款办法:
      (1)合同生效后7天内甲方支付 元设计费作为预付款;
      (2)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甲方在7天
      内支付勘察设计费的50%计 元;反则,甲方将发还
      设计图纸给乙方重新设计,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14天内,甲方将支付至设计
      费的80%作为进度款;
      (4)剩余的20%勘察设计费,甲方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协商事宜: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同意由仲裁会仲裁。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凡经双方签字盖公章的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十、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条款,合同即终止。
      十一、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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