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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嫻_333 2015-07-06 17:02
您好,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Standby凡 2015-07-06 15:59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三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三年后应提高到8%-12%。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可暂保留单位和职工各15%的缴存比例。
根据厦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单位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2014年度厦门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如下:
(一) 2014年1月1日起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各5%-12%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三年(截至2014年7月)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各8%-12%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可暂保留各15%的缴存比例。
(二) 2013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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