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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尽落 2015-07-05 16:47
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门面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转让门面房应按照转让收入总额(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门面房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纳税人转让门面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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