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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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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昵称被屏蔽] 2015-06-24 11:35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五年八月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设施、写字楼、娱乐场所、饭店、酒楼、商场、车船、飞机等非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环境艺术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应依照中标文件要求执行,但中标书内容、工程图纸、招投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承诺书,有与《合同法》相悖之处的,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承包范围: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1.6 工程结构: 。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  2.3 约定标准: 。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 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支付时间为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职务: ,职称: 。  7.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职务: 职称: 注册证书号: 。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 ‰支付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合同附件:1 中标通知书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及报价表3 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4 工程验收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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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颗柠檬_4908 2015-06-24 09:59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某项目部
      代表人: 项目经理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甲方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某项目部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含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工程内容。)
      6、建筑面积: 平方米
      7、施工工期:总日历工期: 天,以开、竣工报告为准,业主工期若延期,工期顺延;工期与业主合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业主合同和有关通知执行;超出规定工期、没按业主和甲方要求时间内进场,则视为违约。
        8、分段任务: 年 月 日前完成基础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
         年 月 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设方和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在承包工期基础上顺延。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确定为 万元。承包范围内总价一次性包死。乙方承包价中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4、进度指标: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5、其他约定:
        五、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开工前交施工设计图纸 套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给乙方。
        (2)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检(试)验资料、工程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 工程分包给 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4)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
        六、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各项管理和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等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费赔付不足部分,按照甲乙方3:7比例分担;如果乙方没有交纳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
      (14)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15)因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各种违章造成的费用、罚款、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对外承担费用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甲方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工程文件收发、函件制作活动中,不得用于本工程材料、工程款、民工工资等资金的结算、借支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变更业主合同规定,乙方也不得以项目的任何名义擅自对他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班子成员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报送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甲方同意,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有权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复印其身份证件、证书存档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5)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乙方无权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承包总价5%的违约金。
      (6)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7)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8)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
        (9)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
        1、甲方分期(分段)、分类对乙方承包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考核计划表”进行;
      3、当甲方得知乙方恶意不完成承包指标时,可随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
      八、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1、乙方进场之日起,甲方在 天内拨本单项工程承包价的2%的施工费。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拨付款时间、要求、按月进度80%比例拨付;
      2、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取民工工资、机械租用、油料等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工程款的使用必须以满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为唯一目的,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挪用金额50%的违约金,且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乙方没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向业主单位借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将业主单位赔偿的损失全额转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有权在划拨金额中扣除如下款项:
      5.1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已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罚款、违约金等。
      5.2因各种原因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罚款、民工工资等款项。
      6.扣除以上5.1-5.2款项后,余额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保证将甲方划拨的工程资金专用于工程施工费用(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水电费、保险费等)。
      7.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把前一个月的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票据、本项目班子成员及民工工资领取清单全部交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做帐。逾期送交的,每天罚款1000元;少交或不交的,造成甲方帐目不清,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工程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和差旅费开支该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20%以内。
      9.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机械设备退场、资料交付完毕,35内付清余款。
      九、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或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确定项目上缴指标为本工程承包价 %,即约为 万元左右,甲方在每次拨进度款中扣出。乙方完成上缴指标后形成的利润按 比例分配,同时返还风险抵押金。
        2、出现亏损,经考评,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职责,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
        (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
        (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业主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7)经甲方核实等其他违约情况。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了全部奖励后;
        (2)当一方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时。
      十一、违约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一方的行为被视为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为总造价的5%,若存在数次违约行为,违约金分别计算累计相加,但总额不得超过承包价款的30%。
      2.违约金的承担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罚款、费用、损害赔偿等其他经济责任的承担。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十四、 其它约定: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均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业主合同执行(合同编号为: )。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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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6-24 09:56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26.3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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