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给我一份工程施工委托合同范本

滕欣妍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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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华尽落 2015-06-23 22:00

      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从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计共 个日历天,乙方应在总工期内全面建成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并交付甲方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 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包括第 项。

      (1) 报建:负责为甲方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

      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以及其它项目建议必须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和各专业报建审批部门的复文及图纸等。

      为甲方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申办建设用地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在甲方完成相关征地及土地确权手续后接收工程用地,并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后续

      相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3)

      1) 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

      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 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代表甲方组织

      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 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

      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5) 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

      位进行改正;

      7) 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 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进行编制,

      报甲方审核;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 项目实施阶段 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

      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工作。

      3) 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

      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

      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5)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2、工程质量标准:;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

      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 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

      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

      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5) 三、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 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 工程质量标准:

      3、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

      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 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

      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 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 专用合同条款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及附件

      6、 招标文件及附件

      7、 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副本 份。

      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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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0807 2015-06-23 21:58

        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 。  1.4 承包范围: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结构: 。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  2.3 约定标准: 。  3 工期  3.1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 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3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 元。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 %,支付时间为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  5.4.2 工程进度款  5.4.2.1 乙方应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职务: ,职称: 。  7.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职务: 职称: 注册证书号: 。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 ‰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 ‰支付违约金。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合同附件:1 中标通知书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及报价表3 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4 工程验收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验收意见:发包方(甲方或用户单位):施工单位:5 环境检测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部位:检测结果:(报告书)6 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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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耀vvv 2015-06-23 21:58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居室规格:房型 ______ 层(式) ______ 室 ______ 厅 ______ 厨 ______ 卫,总计施工面积 ____________ 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 委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开工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6. 工程竣工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工程总天数: ________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 、材料款 __________ 元; 2 、人 工 费 __________ 元;
        3 、设计费 __________ 元; 4 、施工清运费 __________ 元;
        5 、搬卸费 __________ 元; 6 、管 理 费 __________ 元;
        7 、其他费用(注明内容) ______________ 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 10 %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 100 %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 50 %;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 40 %。剩余 10 %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 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 1 %支付给乙方。
        4. 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 1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 1 %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 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 )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 乙方责任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 )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 12 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5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业主): (签章) 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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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dd_3192 2015-06-23 21:57

      以下是工程合同的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照着这个模子写就对了。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乙方:__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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