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及采光权怎么规定

光军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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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疾风剑豪 2015-06-17 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采光、通风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和通风。很显然,新老建设物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使新、老建筑物都能最大限度地接受日光和自然风就是相邻间的采光和通风关系。这里讲的新、老建筑物在位置上可能是前、后排两邻或左、右相邻。因此,你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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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华尽落 2015-06-17 12:12

      建筑间距及采光权规定: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 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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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dd_3192 2015-06-17 13:15

      国家有规定,新建楼房不得影响其他楼房的采光。采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居民居住楼房之间的距离北京市是有规定的,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
      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
      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
      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
      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
      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
      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

      楼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1、正面间距主要是满足业主的日照采光等生活需要,由于每个城市方位不一样,故楼高与间距的比值大小不一,一般在1.3~1.7范围之内.
      2、侧面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
      即使没有影响采光至少影响消防,楼房最小的间距至少要求消防车能够通行,否则可以到当地消防部门举报。


      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L=H/tan h

      L:房屋间距

      H:南向 前排屋檐口至后排房屋底层窗台高度

      h: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角度(当房屋正南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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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shaojie 2015-06-17 11:57

      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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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6-17 11:03

      居民住宅区建筑距离应的1:1.5比列修建,也就是说两楼房的高度:两楼房的间距要符合这一比列.这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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