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条回答
胜铉TOP 2015-06-16 19:22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受理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河道等工程; 3、建筑外装修、改造工程; 4、户外广告牌匾设置; 5、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公共用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限在原址建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项目,或建筑外装修、改造工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雕塑工程、管线工程)。 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件;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明(外装修、改造工程、原址建设工程及户外广告占用媒体工程); 5、占用构建筑物进行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交验与构建筑物产权单
2 位协议和与广告发布单位的发布意向协议; 6、外装修工程交验原建设工程的平、立、剖面图、竣工图; 7、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 (二)、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含室外管线综合图及室外各专业管线设计图)。 应提交的材料 1、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复函通知单》原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原件、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3、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 4、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叁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提交的资料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3、工程施工图叁套及电子文件壹套 4、《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办理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二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复函通知单》。 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要求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应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后报送方案,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
3 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五、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办理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批完毕(不含市政府、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通知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设计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同时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 (二)、建设单位在报审初步设计通过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可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通知单》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凭《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报窗口。 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证证件一套。 2、关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两份。 经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我局进行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届时未取
4 得开工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过程中,如图纸发生变更,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依据
**其实我不帅 2015-06-16 19:43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du845968102 2015-06-16 19:25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以上办理流程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可以到地方办证大厅咨询。
dudu2828 2015-06-16 19:23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a1120520977 2015-06-16 19:23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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