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契税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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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条回答

    • 丫大饼脸 2015-06-15 16:31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1 评论

    • [昵称被屏蔽] 2015-06-15 17:01

      免征契税是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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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KAI 2015-06-15 16:59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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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ner1994 2015-06-15 16:39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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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小漫0 2015-06-15 16:36

      一般情况下出售已购公房后一年内再购买商品房是可以免同等的契税的;还有就是类似于拆迁房、康居房等有拆迁协议的也可以免相应的契税!本人或直系亲属都可以!以上情况是满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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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du2828 2015-06-15 1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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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利民 2014-11-26 20:17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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